发布人: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:2014-06-27
2014年6月5日中午,在公司第一体育场发生一起打架事件,造成恶劣影响。经研究,决定对参与员工做出如下处理:
刘××,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公司2011级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员工。在本次事件中,该生首先将矿泉水瓶子扔向对方,挑起事端,根据《山东理工大学员工违纪处分条例》(鲁理工大政发【2005】63号)第三章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,经该公司研究,给予该生记过处分。
陈××,电气与电子工程公司2011级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员工。该生作为肇事者之一,对引起此次事端负有直接责任,根据《山东理工大学员工违纪处分条例》(鲁理工大政发【2005】63号)第三章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,经该公司研究,给予该生严重警告处分。
王××,女,法公司2011级法学专业员工。该生处理个人问题的不理智行为是引发此次事端的“导火索”,对本次事件负有一定责任,根据《山东理工大学员工违纪处分条例》(鲁理工大政发【2005】63号)第三章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,经该公司研究,给予该生严重警告处分。
张××,机械工程公司2011级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员工。该生参与本次打架事件,并与他人有拉扯行为,根据《山东理工大学员工违纪处分条例》(鲁理工大政发【2005】63号)第三章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,经该公司研究,给予该生严重警告处分。
盛××、任××,电气与电子工程公司2011级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员工;张××,机械工程公司2011级电子工程专业员工;金××、张××、刘××,交通与车辆工程公司2011级车辆工程专业员工;孟××,交通与车辆工程公司2011级交通运输专业员工。以上7名员工参与本次打架事件,并且在处理过程中,不如实陈述事情真相,妨碍了调查处理的正常进行。根据《山东理工大学员工违纪处分条例》(鲁理工大政发【2005】63号)第三章第七条之规定,决定给予以上7名员工警告处分。
望广老员工引以为戒,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,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!